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423号原告:东莞市月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理人:石耀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少云,1973年9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潮汕市潮阳区和平镇新龙中南二巷****。
原告东莞市月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庄少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东莞市月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诉讼请求第一项,并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含合理费用)”。
其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月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市月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