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293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珂,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魏都区联润百货超市,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与八一路交汇处玫瑰园项目7号楼109--113号商铺。
经营者:张利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军,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鹏程,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市魏都区联润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