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268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贝贝,女,199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贝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庭前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第4项变更为:判令谢贝贝赔偿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并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