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1336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波,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敬刚,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塘桥门店,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雍仁康。
被告:张家港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陈东。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塘桥门店、张家港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6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