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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钱其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06民初191号
案件名称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钱其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钱其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初191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吉芬,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特别授权。

被告:钱其辉,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刘集镇雷庄村牛王庙**号。

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6907227135.个体工商户注册号:420625600340621,经营场所:南漳县庙滩镇夕照街***号。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其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基于双方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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