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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店杨亚茹装饰材料经营部、张店吴笃稹装饰材料经营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4民初159号
案件名称(1)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店杨亚茹装饰材料经营部、张店吴笃稹装饰材料经营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张店杨亚茹装饰材料经营部,张店吴笃稹装饰材料经营部,海盐县百步顶鑫电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初159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号*幢***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店杨亚茹装饰材料经营部。

经营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鲁中装饰材料城*****号。

经营者:杨绪见。

被告:张店吴笃稹装饰材料经营部。

经营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号院*号楼****号。

经营者:吴笃稹。

被告:海盐县百步顶鑫电器厂。

经营地址:浙江省海盐县百步镇五丰村工业园区。

经营者:沈群。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店杨亚茹装饰材料经营部、张店吴笃稹装饰材料经营部、海盐县百步顶鑫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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