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7274号罪犯曾秀霞,女,1983年10月31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
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二十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涵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秀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莆刑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1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曾秀霞财产刑数额巨大,分文未交,故本次不予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秀霞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