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2422号之一原告:苏州宝家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科灵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江志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志刚,上海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东,苏州市新苏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小狗电器(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69号1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檀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州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1351号。
法定代表人:蒋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苏州宝家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小狗电器(北京)有限公司、苏州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苏州宝家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苏州宝家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宝家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苏州宝家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