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初528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梁军,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王志业,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张合意,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军、王志业、张合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