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3099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7011162F,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饶红全、潘洪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肖其威,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
委托代理人:曹轩,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其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肖其威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