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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丕海与云南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2民初1524号
案件名称周丕海与云南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丕海,云南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1524号原告:周丕海。

被告:云南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樱,经理。

原告周丕海与被告云南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周丕海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丕海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对被告云南中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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