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初16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中兴南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156463765M。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市独山港镇涛慧超市。
经营场所:浙江省平湖市独山港镇虎啸南路*********号。
经营者:金国才,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独山港镇涛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