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05民初1594号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北市信义区忠孝东路五段***号*楼。
代表人:练台生。
委托代理人:胡金叶,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缤纷钱柜娱乐城。
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区文新路1921号2楼、3楼B区**楼。
代表人:陈奕豪。
被告:开平市喜宴酒楼。
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区。
代表人:陈奕豪。
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钱柜公司”)诉被告开平市缤纷钱柜娱乐城(以下或简称“开平缤纷钱柜”)、开平市喜宴酒楼(以下或简称“喜宴酒楼”)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钱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金叶,两被告的代表人(经营者)陈奕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以及删除侵权宣传信息;
2.判令被告开平市缤纷钱柜娱乐城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删除商户字号中“钱柜”二字;
3.判令两被告在《南方都市报》发布侵权声明,消除影响;
4.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520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86年在台湾成立,至今近三十年。
自1993年以来,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积极参与大陆经济建设,依法注册并享有“钱柜”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包括第779781号“銭櫃CASHBOX”、第3214677号“錢櫃PARTYWORLD”、第4003165号“钱柜PARTYWORLD”、第4003164号“钱柜”、第6744917号“CASHBOX錢櫃K?T?V”等注册商标。
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业内最早KTV企业,“钱柜”系列注册商标在行业内、消费者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两被告在经营过程中,不仅在商户字号中侵权使用“钱柜”商标,而且大量侵权使用与“钱柜”系列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通过互联网等媒体进行营销,进一步扩大了侵权范围和后果,客观上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已严重侵害了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和商誉损失。
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开平缤纷钱柜和喜宴酒楼辩称:被告开平缤纷钱柜是通过正规手续在工商注册,如果被告有侵权,工商局也不可能发牌给被告开平缤纷钱柜;
对于喜宴酒楼,喜宴酒楼认为也没有侵权。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称被告开平缤纷钱柜使用了钱柜字眼侵权,但被告是“缤纷钱柜”,不是“钱柜”,所以被告开平缤纷钱柜没有侵权。
原告为其诉称,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2015)鄂中星内证字第13226号公证书(复印件)、(2015)鄂中星内证字第34972号公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第779781号“銭櫃CASHBOX”商标注册信息。
2.(2013)鄂琴台内证字第5554号公证书(复印件)、商标续展查询各一份,拟证明第3214677号“錢櫃PARTYWORLD”商标注册信息。
3.(2013)鄂琴台内证字第5551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第4003165号“钱柜PARTYWORLD”商标注册信息。
4.(2013)鄂琴台内证字第5555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第4003164号“钱柜”商标注册信息。
5.(2013)鄂琴台内证字第5552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第6744917号“CASHBOX銭櫃K˙T˙V”商标注册信息。
6.公证书[(2014)鄂黄鹤内证字第11612号,内含湖北省公证协会(2014)鄂公协核字第680号证明书复印件](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的特别授权代表彭刚,有权自行或另行指派代理人代表原告对任何知识产权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
7.(2015)鄂中星内证字第34960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大量使用与“钱柜”系列注册商标相同和近似的标识。
8.被告宣传、营销资料(打印件),拟证明被告使用与“原告”系列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对外宣传、营销,造成公众混淆误认。
9.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名称:开平市缤纷钱柜娱乐城)(打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将原告“钱柜”系列注册商标核心文字“钱柜”作为字号使用。
10.报纸、杂志等刊物(钱柜商标使用及知名度证据),拟证明钱柜商标使用情况及经营规模,以及涉案注册商标在社会上具有广泛的知名度。
11.商标授权使用合约书七份、(2013)鄂琴台内证字第14411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2013)鄂琴台内证字第12441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发票三份、交易凭证二份、招商手册一份,拟证明钱柜商标授权许可费约为85万元/年/家,以及授权许可费收费标准。
12.发票(公证费)一份;
13.发票(消费)一份;
14.差旅费票据一份;
15.委托代理合同、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一份。
证据1215拟共同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万元。
两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至7,被告虽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该些证据文件内容经公证处公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其能反映原告的与“钱柜”相关的商标权利,来源合法,故本院予以采纳;
2.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8,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中的(2015)鄂黄鹤内公证字第3568号公证书,经公证,能反映公证时网络上信息的客观情况,其显示的内容是被告开平缤纷钱柜的有关网络上的信息,与本案相关,故本院予以采纳;
3.对证据8中的其余网络上的打印件,鉴于不能确认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纳;
对证据8中的商标使用情况对比表,其与证据7中显示的内容相符,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4.对证据9、10,被告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能予以确认,予以采纳;
5.对证据11,本院认为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能予以确认,予以采纳;
6.对证据12至15,被告对其没有异议,本院认为没有影响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因素存在,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查明:一、关于涉讼商标权的事实原告钱柜公司是在台湾地区注册成立的法人。
经中国商标局核准,原告钱柜公司为第779781号“錢櫃CASHBOX”、第3214677号“錢櫃PARTYWORLD”、第4003165号“钱柜PARTYWORLD”、第4003164号“钱柜”、第6744917号“CASHBOX錢櫃K?T?V”商标(以下或简称“钱柜系列商标”)的注册人。
其中:第779781号“錢櫃CASHBOX”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电视娱乐,公共娱乐场,录音出租,提供娱乐设施,演出服务,音乐厅,娱乐。
1995年11月28日,注册登记注册人为钱柜视听顾问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为1995年11月28日至2005年11月27日;
2004年2月3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2月16日,该商标续展至2015年11月27日,后再续展至2025年11月27日。
第3214677号“錢櫃PARTYWORLD”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
书籍出版;
录像带发行;
节目制作;
录像带出租;
录像带制作;
文娱活动;
提供娱乐设施;
娱乐信息;
提供娱乐场所;
提供伴唱机供顾客唱歌(KTV)设施。
注册有效期自2004年5月28日至2014年5月27日,经续展有效期自2014年5月28日至2024年5月27日。
第4003165号“钱柜PARTYWORLD”商标和第4003164号“钱柜”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同第3214677号“錢櫃PARTYWORLD”商标。
注册有效期均为自2007年1月14日至2017年1月13日止。
第6744917号“CASHBOX錢櫃K?T?V”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
书籍出版;
录像带发行;
节目制作;
录像带出租;
录像带制作;
文娱活动;
提供娱乐设施;
提供卡拉OK服务;
提供娱乐场所。
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6日止。
钱柜公司提供的报纸、刊物等媒体显示:其对台湾和大陆的多家门市分店,许可使用钱柜系列商标;
2006年至2010年间,钱柜公司在《时尚橘子》、《东方早报》、《正点》(航空传媒)、《Easy》、《双休日》、《中国有多酷0086》、《第一财经周刊》、《橘子》等媒体上刊登广告,宣传钱柜系列商标;
2001年至2013年间,新浪网站、搜狐网站、天涯论坛、赢商网、中国洗浴网、凤凰网、新财富网、RFID世界网、腾讯网、央视网、飞象手机网、长沙旅游网、浙江在线新闻网站、信报、新上海人、东方网、天极网、《法制晚报》、《南方日报》、《广州日报》、《新生活》、《青年报》、《信息时报》、CNTV旅游台等媒体,对钱柜的有关门店的经营活动予以报道。
二、关于原告诉称的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事实2011年10月19日,经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个体户被告开平市缤纷钱柜娱乐城注册成立,2016年1月16日,经开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被告开平缤纷钱柜的经营范围由“歌舞娱乐(凭有效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经营)”变更为“歌舞娱乐(凭有效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排污许可证》经营);
餐饮服务(凭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经营场所由“开平市三埠区文新路1921号3楼B区”变更为“开平市三埠区文新路1921号2楼、3楼B区、4楼”。
2015年2月28日,湖北省武汉市黄鹤公证处出具(2015)鄂黄鹤内证字第356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钱柜公司委托夏芬到该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事项。
2015年1月27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夏芬操作该公证处公证三室房间内的台式电脑,进行了包括以下部分的证据保全行为:打开“屏幕录像专家V2013”,点击F2开始录制,在计算机桌面上新建文件夹,命名为“2015.1.27网页保全”(以下简称文件夹),在文件夹中新建文件夹,命名“广东保全网页”,新建word文档,命名为“广东团购截屏”(以下简称word文档1),新建word文档,命名为“广东团购截屏2”(以下简称word文档2);
最小化word文档1、2以及文件夹;
打开桌面上的“360安全浏览器7”(以下简称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dianping.com”,点击回车进入该网页,选择城市为江门,搜索“钱柜”,点击进入搜索结果中的“缤纷钱柜KTV”浏览相关页面、照片及评论,保存部分网页至文件夹1并命名为231,将其中部分信息截屏,保存在word文档2中;
关闭所有页面标签,在地址栏中输入“www.meituan.com”,点击回车进入该网页,选择城市为江门,在“团购”中搜索“钱柜”,点击浏览搜索结果中的相关信息,保存部分网页至文件夹1并依此命名为“235245”;
将其中部分信息截屏,保存在word文档2中。
2015年12月31日,湖北省武汉市中星公证处出具(2015)鄂中星内证字第3496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钱柜公司委托李一威、李明杰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于2015年12月19日,来到开平市文新路开平大厦酒店3层的“钱柜KTV”店,李一威、李明杰对“钱柜KTV”店的招牌、周边宣传广告、店内大厅、包厢部分设施及物品进行拍照取证,以消费者身份在该店的307包厢消费,取得了盖有“开平市缤纷钱柜娱乐城发票专用章”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一张、POS签购单(商户名称:开平市钱柜超市)一张、广东银联持卡人存根(商户名称:开平市喜宴酒楼)一张。
公证书将李一威、李明杰对现场和实物拍摄后打印所得的图片附于公证书后。
公证书中所附的照片显示:店面外有较大招牌的“钱柜”字样,电梯门口及电梯内的楼层指引中显示第3层有“缤纷钱柜KTV”、“喜宴大酒楼”字样,门牌××歌就来钱柜”、“缤纷钱柜”、“缤纷钱柜房价价目表”、“缤纷钱柜K咪点歌,怎么唱都是好声音”、“缤纷钱柜平价超市”、“钱柜KTV”、“钱柜量贩式KTV”,在点歌系统的视频显示中有“欢迎光临钱柜,预订电话:0750228****”等字样。
公证书所附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显示,收款方名称为:开平市缤纷钱柜娱乐城,消费金额为190元,该发票上加盖了“开平市缤纷钱柜娱乐城发票专用章”;
POS签购单显示金额是70元;
广东银联持卡人存根显示金额为120元,商户名称为开平市喜宴酒楼。
原告钱柜公司为该证据保全公证支付了1000元公证费。
诉讼中,被告确认上述《公证书》内容的真实性。
三、关于钱柜公司主张赔偿损失所依据的有关事实2012年1月1日、2013年1月1日,钱柜公司与北京钱柜娱乐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北京钱柜公司)先后签订《商标授权使用合约书》,约定钱柜公司将已注册的第779781号、第3214677号、第4003165号、第4003164号、第4003716号等钱柜系列注册商标,许可北京钱柜公司使用在其营业场所所在地作为北京钱柜公司有关软(硬)件之广告标示使用,许可使用的期限均为签订之日起1年,许可费分别为人民币(以下所指均为人民币)773036.57元、742078.62元。
2012年1月1日、2013年1月1日,钱柜公司与上海钱汇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上海钱汇公司)先后签订《商标授权使用合约书》,约定钱柜公司将已注册的第779781号、第3214677号、第4003165号、第4003164号、第4003716号等钱柜系列注册商标,许可上海钱汇公司使用在其营业场所所在地作为上海钱汇公司有关软(硬)件之广告标示使用,许可使用的期限均为签订之日起1年,许可费分别为898537.73元、873625.46元。
2012年1月1日、2013年1月1日,钱柜公司与上海钱源娱乐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上海钱源公司)先后签订《商标授权使用合约书》,约定钱柜公司将已注册的第779781号、第3214677号、第4003165号、第4003164号、第4003716号等钱柜系列注册商标,许可上海钱源公司使用在其营业场所所在地作为上海钱源公司有关软(硬)件之广告标示使用,许可使用的期限均为签订之日起1年,许可费分别为855845.56元、873925.67元。
2013年1月1日,钱柜公司与北京宜和钱柜娱乐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宜和钱柜公司)签订《商标授权使用合约书》,约定钱柜公司将已注册的第779781号、第3214677号、第4003165号、第4003164号、第4003716号等钱柜系列注册商标,许可宜和钱柜公司使用在其营业场所所在地作为宜和钱柜公司有关软(硬)件之广告标示使用,许可使用的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许可费为921721.69元。
原告钱柜公司主张其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有:取证消费190元、公证费1000元、差旅费150元、律师费3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因原告是在台湾登记设立的企业,本案属于涉台民事案件。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一、被告开平缤纷钱柜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钱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二、被告喜宴酒楼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钱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三、如果构成的话,那么应如何承担责任。
一、关于第一个焦点一)关于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第四条关于“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关于“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的规定,本案应辨析的是:开平缤纷钱柜在其经营场所使用的上述标识性文字作为其服务标识是否构成与钱柜公司“钱柜”系列商标的相同、或者相似。
钱柜公司是“钱柜”系列商标的注册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开平缤纷钱柜的经营范围是歌舞娱乐,在经营过程中向客户提供卡拉OK的演唱服务,与钱柜公司的服务领域相同。
开平缤纷钱柜在其经营场所门口的招牌、门店的装潢装饰上使用“钱柜KTV”、“缤纷钱柜KTV”、“K歌就来钱柜”、“缤纷钱柜”、“缤纷钱柜房价价目表”、“缤纷钱柜K咪点歌,怎么唱都是好声音”、“缤纷钱柜平价超市”、“欢迎光临钱柜,预订电话:0750228****”、“钱柜量贩式KTV”等方式显示其服务标识,其中其使用的核心词汇即“钱柜”字样,与钱柜公司的“钱柜”商标相同,属于在同一服务上使用与钱柜公司的“钱柜”系列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对于被告辩称其使用的是“缤纷钱柜”而不是“钱柜”故不构成侵权的抗辩意见。
对此,首先,从被告上述使用的标识字眼来看,其所有标识字样核心使用的是“钱柜”二字,而在部分装潢或字幕中直接使用“钱柜”二字而去掉“缤纷”二字,显然是重点使用“钱柜”而不是“缤纷钱柜”,“钱柜”二字与钱柜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
其次,“钱柜”商标,其经过钱柜公司在歌舞娱乐行业中提供KTV服务而经历多年的宣传推广,已经成为在国内KTV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之一,该二字具有显著的识别性,而相比较而言,“缤纷”一词是在KTV行业中并未形成知名度。
故,被告使用“缤纷钱柜”和“钱柜”,显然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是钱柜公司的分店或与钱柜公司有特定的联系。
开平缤纷钱柜使用“缤纷钱柜”作为其服务标识的行为,也构成了使用与钱柜公司的“钱柜”系列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因此,被告开平缤纷钱柜的涉案行为侵犯了钱柜公司“钱柜”系列商标的专用权。
二)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中,钱柜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和使用其注册商标,在媒体上宣传其品牌,在国内众多大中城市授权开设了分店,使得“钱柜”字号在卡拉OK行业已享有广泛的知名度,被众多媒体在报道中已将其列入较高知名度的KTV品牌进行宣传或者对比,为相关公众所熟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的规定,钱柜公司的企业名称应作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
开平缤纷钱柜登记注册的时间在后,且与“钱柜”字号构成近似,在钱柜公司已经具备相当知名度的情况下,开平缤纷钱柜在相同的卡拉OK行业中使用该名称,会使公众难以区分两者的服务来源,引起公众误认为开平缤纷钱柜的服务来源于钱柜公司,另外,被告辩称其企业注册成立时,并不知道原告钱柜公司的存在,因在开平缤纷钱柜于2011年成立时,钱柜公司已成立并在中国大陆境内经营多年,故同作为行业内的经营者,被告的该辩称难以让人信服,本院对该辩称不予采纳。
开平缤纷钱柜使用该字号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有关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而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对于开平缤纷钱柜辩称其名称在工商部门通过正规手续办理注册,故不构成侵权的辩称。
对此,该辩称实则是指其使用的名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工商行政管理上的名称核准是依据企业的申请进行,申请和使用均是企业的行为,作为管理性的核准,并非等同于确认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开平缤纷钱柜客观上在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开平缤纷钱柜的该辩称,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二、对于第二个焦点钱柜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委托代理人在被告经营场所消费时,取得了广东银联持卡人刷卡存根(商户名称:开平市喜宴酒楼)一张,故钱柜公司认为两被告的经营者是同一人,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对此,本院认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应依法予以认定,即便喜宴酒楼与开平缤纷钱柜同是一人经营,广东银联持卡人刷卡存根也显示商户名称是开平市喜宴酒楼,但并不足以认定喜宴酒楼的收款行为与是否侵害“钱柜”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联;
因为该行为不能认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行为,至起码也未能认定为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同理,喜宴酒楼的行为不足以显示其有使用“钱柜”系列商标而构成不正当竞争,故钱柜公司主张喜宴酒楼构成侵权而主张权利,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第三个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本案未有证据显示钱柜公司因开平缤纷钱柜的侵权而受到的实际损失、或显示开平缤纷钱柜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而钱柜公司提供的关于商标许可使用费的证据材料,尚未一一对应,故本院综合本案各种因素(1.“钱柜”系列商标知名度;
2.开平缤纷钱柜在使用涉讼服务标识以来、以及本案诉讼之后的主观过错;
3.开平缤纷钱柜的经营时间、规模、营业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50000元,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1340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的规定,开平缤纷钱柜的行为已构成了对钱柜公司“钱柜”系列商标专用权的侵权,造成商标权人原告钱柜公司的财产损失,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对原告商业信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其行为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钱柜公司请求开平缤纷钱柜停止侵权以及删除侵权宣传信息、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要求两被告在《南方都市报》发布侵权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主张,因本案尚无证据显示因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钱柜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而降低了社会对原告钱柜公司的社会评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原告的该主张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开平缤纷钱柜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应依法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开平市缤纷钱柜娱乐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第779781号“銭櫃CASHBOX”、第3214677号“錢櫃PARTYWORLD”、第4003165号“钱柜PARTYWORLD”、第4003164号“钱柜”、第6744917号“CASHBOX銭櫃K˙T˙V”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服务设施、宣传资料及网站等相关载体上停止使用“钱柜”字样;
二、被告开平市缤纷钱柜娱乐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钱柜”字样;
三、被告开平市缤纷钱柜娱乐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31340元,共计81340元;
四、驳回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0元,由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00元,由被告开平市缤纷钱柜娱乐城负担人民币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开平市缤纷钱柜娱乐城、开平市喜宴酒楼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