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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沧区榆璟惠民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2民初1183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沧区榆璟惠民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李沧区榆璟惠民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1183号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委托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伏平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沧区榆璟惠民超市。

经营者吕丽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沧区榆璟惠民超市侵害其注册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沧区榆璟惠民超市的起诉。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沧区榆璟惠民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丕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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