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1183号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委托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伏平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沧区榆璟惠民超市。
经营者吕丽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沧区榆璟惠民超市侵害其注册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沧区榆璟惠民超市的起诉。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沧区榆璟惠民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丕海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