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8995号之一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38508-2,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广天手机连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53260-X,住所地江阴市体育场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益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明,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君琪,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广天手机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