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810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谅,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洁,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第云天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号915室。
法定代表人:王赫,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第云天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