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7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魅动音响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鸿竹雍放科技园*栋厂房*单元*楼。
法定代表人:梅庆开,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少锋,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号*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陆天禧。
原审被告:广州雄丽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光明南路***号第一城***号。
法定代表人:许石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承东,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系广州雄丽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石云配偶。
上诉人深圳市魅动音响有限公司(下称深圳魅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少锋及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天猫网络公司)、广州雄丽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广州雄丽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一种激励振动发声器装置”,专利号为ZL200920236867.1)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30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中,虽然被告深圳魅动公司的住所地为深圳市,但另一被告雄丽公司的住所地为广州市。
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被告深圳魅动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深圳魅动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深圳魅动公司负担。
深圳魅动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既然原审裁定认可上诉人住所地为深圳市,也认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专利侵权纠纷,那么本案就应当依法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但原审裁定认为,因另一被告雄丽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故原审法院也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这是错误的。
本案被上诉人陆少锋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上诉人与另一被告广州雄丽公司有必然联系,所以,原审法院有权管辖原告陆少锋对被告雄丽公司的起诉,但无权管辖上诉人所涉纠纷。
被上诉人陆少锋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天猫网络公司、广州雄丽公司也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综合原审裁定理由及上诉人的上诉事由,本案涉及地域管辖异议问题,具体表现为原审法院将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广州雄丽公司等作为共同被告,并根据广州雄丽公司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本案中,因陆少锋起诉认为深圳魅动公司为涉嫌侵害其专利产品的制造者,而广州雄丽公司则为涉嫌侵害其专利产品的销售、许诺销售者,并据此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诉请判令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故应认定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原审法院将本案作为一案受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至于原审各被告涉嫌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内在联系、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属于需在实体审理时查明认定的事实问题,在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阶段不予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除广东省深圳市外在广东省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因本案被告之一的广州雄丽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上诉人深圳魅动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也有管辖权,但因原告已经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因此,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深圳魅动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深圳魅动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