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2551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梅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广赞,男,199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广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