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4373号罪犯王某潮,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湛中法刑二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7月8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
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22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王某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潮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2月获得表扬;
2016年8月获得表扬;
获得2次嘉奖;
已缴纳罚金50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2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