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776号原告:黄瑞庆,男,1958年10月31日出生,住台湾新竹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辉,浙江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昱顺,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黄瑞庆与被告谢昱顺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黄瑞庆于2016年12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瑞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瑞庆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黄瑞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