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11089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委托代理人:陈玲玲,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圣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吕烈忠,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圣强、吕烈忠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圣强、吕烈忠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