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9刑初359号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冷金原,男,1988年3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潍坊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杨振飞,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金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书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金原及其辩护人杨振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从2015年3月29日开始,被告人冷金原明知在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新野县歪子镇歪子村租用房屋,购买机器设备,雇佣工人,购进原材料,假冒商标的模板等,准备进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犯罪活动。
自2015年8月26日以来,被告人冷金原生产后共计销售假冒中国驰名商标“星宇”牌、“登升”牌手套共计价值232810元。
2016年5月24日新野县公安局民警在对被告人冷金原的生产窝点搜查时,查获未销售的“星宇”牌、“登升”牌手套共计价值135384元。
案发后,被告人冷金原积极退赔违法所得7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冷金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冷金原的供述,证人张小英、张某、蔡某、史某、樊某、王某等人的证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星宇XINGYU”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山东登升劳保用品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书、工商银行凭证、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交易明细清单、新野龙港物流短信数据、到案经过、新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金原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辩护人杨振飞辩护认为被告人冷金原系自首的意见,经查,新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显示:2016年5月24日,新野县公安局民警对新野县歪子镇冷金原加工点进行查处过程中,于上午9:50分许,发现冷金原欲驾车逃离现场,在歪子至南阳公路上将冷金原逼停、抓获,另辩护人庭审中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其该辩护理由依法不予采纳;
其辩护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愿意缴纳罚金的意见予以采信。
被告人冷金原认罪、悔罪,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冷金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冷金原退缴的非法所得70000元由追缴单位上缴国库;
公安机关扣押的财物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