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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利辛县旧城潘磊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16民初535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利辛县旧城潘磊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旧城潘磊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初535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利辛县旧城潘磊食品店,经营场所利辛县旧城镇。

经营者:潘磊。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利辛县旧城潘磊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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