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2民初3号原告:可耐福新型建筑材料(芜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港湾路2号。
法定代表人:姚方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海燕,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丹,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远航双龙装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81号珠江五金城北区203号。
法定代表人:郝海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婕,女。
被告:天津市西青区金钰昌龙装饰材料批发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经济开发区大寺工业园储源道1号315。
经营者:荣翠昌,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婕,女。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莘淇顺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天津滨海高薪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厦门路8号环渤海基础建材区C区90号。
经营者:荣翠昌,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婕,女。
原告可耐福新型建筑材料(芜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耐福芜湖公司)与被告天津远航双龙装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航公司)、天津市西青区金钰昌龙装饰材料批发经营部(以下简称金钰昌龙经营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莘淇顺五金经营部(以下简称莘淇顺五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可耐福芜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海燕、刘亚丹,被告远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刘婕,金钰昌龙经营部、莘淇顺五金的经营者荣翠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刘婕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可耐福芜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远航公司立即停止在轻钢龙骨、建筑用金属骨架、建筑用金属构架、钉子等商品及合格证、宣传册、外包装、手提袋等上使用“KUNFA”及图形商标,判令被告远航公司、金钰昌龙经营部、莘淇顺五金立即停止销售标有“KUNFA”及图形商标的上述产品;
2.判令被告远航公司立即停止在轻钢龙骨、建筑用金属骨架、建筑用金属构架、钉子等商品的合格证、宣传册、外包装、手提袋等上使用浅蓝色及白色作为主要配色方案,并停止使用“减少碳足迹,……与您一起努力/Reduceyourcarbonfootprintwith……”的宣传用语;
3.判令三被告远航公司、金钰昌龙经营部、莘淇顺五金共同赔偿原告可耐福芜湖公司人民币268730元,其中含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整,及为调查和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68730元;
4.判令三被告远航公司、金钰昌龙经营部、莘淇顺五金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1932年可耐福石膏两合公司在德国成立,是世界领先的建筑系统与绿色建材的制造商。
自1958年起,开始生产纸面石膏板,轻钢龙骨及配套系统材料,并凭借其创新的解决方案、强大的技术实力占据建筑行业领先地位,在建筑行业享有盛誉。
为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1996年可耐福石膏两合公司通过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体系递交了“KNAUF”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2、6、7、8、9、16、17、19等多个类别的多项商品上。
通过指定中国,可耐福石膏两合公司的第G665065号“KNAUF”商标及第G671683号“KNAUF”商标自1997年起即开始在中国受到保护,指定商品分别包含以下第六类商品:第G665065号:建筑用金属构架、钉子等。
第G671683号:天花板建筑构件及隔板、金属建筑预制构件、钉子等。
1998年可耐福石膏两合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可耐福”中文商标的申请。
该商标于2000年5月21日被核准注册并使用在第19类“天花板用建筑材料、墙壁用建筑材料,石膏板,矿物质纤维板,具有吸音作用的装饰性石膏板”等商品上,注册号为×××28。
可耐福石膏两合公司生产的纸面石膏板、轻钢龙骨、龙骨配件等,2002年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为全国同行业十佳品牌,2002-2006年被上海市建材材料协会评为绿色建材,2004年和2005年被中国建材市场协会评为绿色建材商品,2006年被评为“国家康居示范工程选用部品与商品”、石膏板行业排名2005-2007年销售全行业排名前三。
2012年“可耐福”商标被认定为使用在“石膏板”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在商标及产品知名度提升的同时,可耐福产品特有的浅蓝色及白色为主的宣传材料及合格证、产品包装等“减少碳足迹,可耐福与您一起努力/ReduceyourcarbonfootprintwithKNAUF”的宣传用语成为可耐福产品的有一定影响的包装和装潢。
原告系可耐福在中国投资设立的企业,可耐福石膏两合授权原告在中国境内使用上述商标,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境内保护其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此授权仍在有效期内。
原告发现被告远航公司在生产、销售的轻钢龙骨、建筑用金属骨架、建筑用金属构架、钉子等商品及合格证、宣传册、外包装、手提袋等产品上,使用了KUNFA商标。
被告金钰昌龙经营部、被告莘淇顺五金对外销售的由被告远航公司生产的上述产品上,也使用了KUNFA商标。
被告在产品合格证、产品宣传材料、手提袋等上采用了浅蓝色及白色组合的装潢方式,以及“减少碳足迹,……KUNFA与您一起努力/Reduceyourcarbonfootprintwith……”的宣传用语,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远航公司、莘淇顺五金辩称,1.被告合法使用成功注册的商标,未侵犯原告商标权,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远航公司停止销售标注涉案商标的产品缺乏依据。
被告远航公司拥有"KUNFA"商标专用权,另外合法注册的商标中文名为“坤发”与原告中文商标含义不同。
2.被告产品的合格证、外包装等装潢与原告不同,且原告宣传用语不具有独创性,且与其关系不具有对应性。
3.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有一定的影响力,被告不存在侵权。
4.原告主张的损失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对数额不予认可。
金钰昌龙经营部辩称,同意远航公司和莘淇顺五金的答辩意见,金钰昌龙经营部并非本案适格主体,金钰昌龙经营部从未销售过标有“KUNFA”商标的产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6年10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案外人可耐福石膏两合公司(KNAUFGIPSKG)注册取得第G665065号“KNAUF”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建筑用金属构架;
尤其是护角;
盖缝木条;
轧制保护铅条;
网纱表面构架;
涂层载体;
建筑用的型材和金属支架;
天花板和隔板制造构架;
尤其是金属板和合成板;
防火板和防辐射板;
隔墙方砖;
隔音和装饰方砖;
包覆材料;
地面;
墙壁和天花板加温建筑材料;
地面建筑材料;
尤其是干燥地板构件和干燥地板复合构件;
主要由支架;
横档;
卫生装置管和容器构成的金属预制构件;
金属门;
门柜和门板;
窗和窗框;
门和窗用配件;
金属固定制品如螺丝;
钉子;
尖头物;
铆钉钩子和扣眼;
锚定针;
木钉;
夹子;
挂钩(截止)。
现有效期自2016年10月28日至2026年10月28日。
1996年10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案外人可耐福石膏两合公司(KNAUFGIPSKG)注册取得第G671683号“KNAUF”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建筑构架;
尤其是护角;
盖缝板条;
用轧制铅制的护条;
网纱表面构架和涂层载体建筑用金属型材和支架;
天花板建筑构件和隔板;
尤其是金属板和合成板;
防火板和抗辐射板;
分界隔离方砖;
装饰方砖和装饰体;
包覆材料;
主要由支架构成的金属建筑预制构件;
横梁;
卫生装置用管及容器;
通过地面;
墙体和天花板进行加温的建筑材料;
金属制的门;
门框及门牌;
窗;
窗框;
门和窗户配件;
金属紧固制品如螺钉;
钉子;
尖头物;
铆钉;
挂钩和扣眼;
锚固大头针;
销钉;
夹子;
悬钩(截止)。
现有效期自2016年10月28日至2026年10月28日。
1998年9月14日,可耐福石膏两合公司申请注册第×××28号“可耐福”中文文字商标,后经核准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未加工石材;
石膏;
硬石膏;
石灰;
加工或半加工的石材;
颗粒状石材;
熟石膏;
灰浆;
预先混制的干灰浆;
石膏制墙粉;
干制粘合性灰浆;
具有纹理或有装饰性作用的灰浆;
绝缘熟石膏;
非金属建筑材料;
石灰灰泥;
水泥灰泥;
用于建筑内壁单层涂抹用灰浆;
砌墙用灰浆;
天花板用建筑材料;
墙壁用建筑材料;
石膏板;
熟石膏板;
纤维加强型石膏板;
矿物纤维板;
已组装好的塑料建筑材料;
塑料门;
塑料门框;
塑料门板;
塑料窗户;
塑料窗框;
已组装好的木制建筑材料;
木质榫;
木质滑槽;
木门;
木门框;
木门板;
木窗户;
木窗框;
复合墙板;
耐火板;
用于防止X射线有铅涂层的石膏墙板;
间壁木条;
具有吸音作用的装饰性石膏板;
底梁绝缘木质材料;
地板建筑材料;
干地板条材料;
复合木地板条材料;
建筑用地板条(截止)。
现有效期限自2020年5月21日至2030年5月20日。
2012年5月,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可耐福芜湖公司1995年10月27日成立,外国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名称原为可耐福石膏板(芜湖)有限公司,2011年12月9日变更为可耐福新型建筑材料(芜湖)有限公司。
2012年3月14日,可耐福石膏两合公司(许可人)与原告可耐福芜湖公司(被许可人)签订许可协议,载明:许可人是第G665065号“KNAUF”文字商标、G671683号KNAUF”文字图案商标、×××28号“可耐福”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许可人同意授权被许可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上述商标的非独占性许可。
本协议从生效日期开始到被许可商标期满日期结束。
2012年3月14日,可耐福石膏两合公司出具授权书,载明:可耐福石膏两合公司授权原告可耐福芜湖公司在中国境内保护其知识产权,包括调查一切侵犯可耐福石膏两合公司商标权、专利权、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行为并收集证据;
以可耐福石膏两合公司的名义或以原告可耐福芜湖公司的名义,向行政部门举报违法行为,或就侵犯可耐福石膏两合公司商标权、专利权、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出具和收取相关法律文书,并收取强制执行的资金和/或材料;
委托律师事务所和/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上述代理行为。
上述授权自本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生效,直至可耐福石膏两合公司撤销授权结束。
为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原告可耐福芜湖公司提供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12)商标异字第26572号“可耐福牌”商标异议裁定书、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商评字第0000056216号关于第21767517号“KENF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判决书、关于“可耐福、KNAUF”牌石膏板行业排名情况说明、关于“可耐福(KNAUF)”牌石膏板行业排名情况说明、多份行业协会出具的荣誉证书、销售发票、货物清单以及经销授权书、经销商协议、订货单、发货单等,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可证明涉案商标第G665065号“KNAUF”、G671683号KNAUF”文字图案商标、×××28号“可耐福”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经查,原告可耐福芜湖公司在我国境内存在多家关联公司,其中生产新型建材的公司尚有可耐福新型建筑系统(天津)有限公司、广东可耐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可耐福芜湖公司提供的可耐福产品宣传册、单页、合格证、纸质手提袋、自攻螺丝包装盒上使用了“KNAUF可耐福”字样,上述产品资料和包装主体均为蓝白或灰蓝白色相间。
手提袋主体正反面为白色、侧面和袋内上口四周为蓝色,正反面自上而下标注蓝色“KNAUF”、黑色“可耐福建筑系统KnaufBuildingSystems”、蓝色“城市高楼大厦模型组合图”、黑色“减少碳足迹,可耐福与您一起努力ReduceyourcarbonfootprintwithKnauf”;
手提袋两侧均标明白字“KNAUF”及可耐福网站和天津、芜湖、东莞客户服务电话。
可耐福自攻螺丝包装盒为灰蓝白色相间装饰,正视图大部分为白色,下沿灰蓝色,白色背景部分自上而下标注灰蓝色“减少碳足迹,可耐福与您一起努力”、蓝色“KNAUF”灰色“可耐福”、黑色“可耐福自攻螺丝KnaufSelf-drillingDrywallScrews”。
后视图分为三部分,上部分背景白色,左侧标注黑色“可耐福自攻螺丝KnaufSelf-drillingDrywallScrews”、右侧蓝色“KNAUF”灰色“可耐福”;
中部为主体占2/4,灰蓝浅蓝相间,内容为一身着白色“KNAUF”工装的外国男子使用电钻对墙面作业的图片,右侧标明黑字“高品质的可耐福自攻螺丝表面经磷化处理,具有防锈、入钉快速、锐利耐用等优点。
Highqualityphosphatedselfdrillingscrews.”以及六只叠放的黑色自攻螺丝;
下部左侧白字“更好的固定石膏板”。
上视图主体白色、中下部穿过一条灰蓝色带,该顶部右侧标注灰蓝色“减少碳足迹,可耐福与您一起努力ReduceyourcarbonfootprintwithKnauf”,中部显著标注蓝色“KNAUF”灰色“可耐福”,灰蓝色带内标注白色“可耐福自攻螺丝KnaufSelf-drillingDrywallScrews”及六只叠放的黑色自攻螺丝。
左视图为白色、浅蓝、灰蓝相间色调,除标明商标和产品名称外标明产品特点、品种、包装等内容。
右视图颜色同左视图,除商标和产品名称外标明生产厂家“可耐福石膏板(天津)有限公司及厂址电话等”。
2020年8月25日可耐福芜湖公司与北京品源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侵权诉讼代理合同》,可耐福芜湖公司作为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北京品源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以北京品源律师事务所名义处理可耐福芜湖公司与被告远航公司商标侵权一案的相关诉讼事宜。
北京品源律师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亮于2020年9月16日来到北京市海诚公证处,申请公证处对其委托代理人路亮到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标明“天津诺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院内标明“远航双龙-一站式配送”的相关门店购买有关商品的取证行为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员王某、公证处工作人员范某于2020年9月16日随同北京市品源律师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路亮来到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标明“天津诺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院内标明“远航双龙-一站式配送”的相关门店购买了建筑龙骨及配件,支付人民币916元,店内营业执照载明:天津市西青区金钰昌龙装饰材料批发经营部,经营者:荣翠昌。
门店出具了:抬头名称为天津金钰昌龙装饰材料批发中心盖有天津远航双龙装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公章的票据一张以及名片一张,名片正面载明:远航双龙荣翠昌;
背面载明:主要经营:石膏板、轻钢龙骨等天津远航双龙装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远航双龙装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就吊顶隔墙轻钢龙骨出具的检验报告。
轻钢龙骨合格证上标明“KUNFA”、“德国标准:DIN18182中国标准:GB/T11981-2008”,轻钢龙骨上标明“KUNFA”商标。
轻钢龙骨配有自攻螺丝,自攻螺丝包装盒亦采取灰蓝白色相间方式设计,各视图的背景颜色与可耐福自攻螺丝包装盒的颜色搭配完全相同,正视图自上而下标注蓝色“减少碳足迹,KUNFA与您一起努力”、蓝色“KUNFA”黑色“自攻螺丝”、黑色“KUNFASelf-drillingDrywallScrews”、蓝色“源自德国工艺”。
后视图分为三部分,上部分背景白色,左侧标注蓝色“KUNFA”黑色“自攻螺丝”、右侧蓝色“KUNFA”;
中部为主体占2/4,灰蓝浅蓝相间,内容为一身着工装头戴安全帽的外国男子图片,右侧标明黑字“高品质的KUNFA自攻螺丝表面经磷化处理,具有防锈、入钉快速、锐利耐用等优点。
”以及六只叠放的黑色自攻螺丝;
下部左侧白字“更好的固定石膏板”。
上视图主体白色、中下部穿过一条灰蓝色带,该顶部右侧标注蓝色“ReduceyourcarbonfootprintwithKUNFA”,中部显著标注蓝色“KUNFA”黑色“自攻螺丝”,灰蓝色带内标注白色“KUNFASelf-drillingDrywallScrews”及六只叠放的黑色自攻螺丝。
左视图为白色、浅蓝、灰蓝相间色调,除标明商标和产品名称外标明产品特点、品种、包装等内容,字体布局和文字表述与可耐福自攻螺丝内容基本相同。
右视图颜色同左视图,除商标和产品名称外标明多种产品规格。
公证购买过程中商家提供纸质手提袋,手提袋主体正反面为白色、侧面和袋内上口四周为蓝色,正反面自上而下标注蓝色“KUNFA”、黑色“KUNFA建筑系统KunfaBuildingSystems”、蓝色“城市高楼大厦模型组合图”(内容比可耐福产品手提袋更丰富,场景更广阔)、黑色“减少碳足迹,KUNFA与您一起努力ReduceyourcarbonfootprintwithKunfa”;
手提袋两侧均标明白字“KUNFA”及客户服务热线电话。
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出具了(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1726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进行了公证。
北京品源律师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亮于2020年9月16日来到北京市海诚公证处,申请公证处对其委托代理人路亮到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号××市场××号”的相关门店购买有关商品的取证行为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员王某、公证处工作人员范某于2020年9月16日随同北京市品源律师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路亮来到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号××市场××号”的相关门店购买了建筑龙骨,支付人民币360元,门店出具了:盖有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莘淇顺五金经营部公章的收据一张。
以及名片一张,名片正面载明:莘淇五金装饰建材批发钉子大全荣翠雨背面载有批发零售:钢排钉、汽排钉、地板钉。
蚊钉、干壁钉、射钉等各种装饰用钉。
全丝吊杆、龙骨配件、螺丝螺母、拉爆、内爆。
轻钢龙骨合格证与(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1726号公证书公证取证的合格证完全相同,轻钢龙骨上标明“KUNFA”字样。
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出具了(202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1727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进行了公证。
另查,可耐福芜湖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55000元、公证费6000元、调查服务费6000元以及相应交通费用。
再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2016年1月21日天津远航双龙装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取得第15811314号“KUNFA”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
白铁皮(截止),有效期至2026年1月20日。
2018年6月15日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就天津远航双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检验的文安县捷龙龙骨厂2018年5月7日生产的商标为KUNFA型号规格为DC60mm×27mm×0.6mm三根轻钢龙骨、吊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送检样品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GB/T11981-2008中吊顶覆面龙骨的技术要求。
2018年6月15日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就天津远航双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检验的文安县捷龙龙骨厂2018年5月5日生产的商标为KUNFA型号规格为DU38mm×12mm×1.0mm三根轻钢龙骨、吊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送检样品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GB/T11981-2008中吊顶承载龙骨的技术要求。
2018年6月15日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就天津远航双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检验的文安县捷龙龙骨厂2018年5月5日生产的商标为KUNFA型号规格为28mm×27mm×0.5mm三根吊顶边龙骨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送检样品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GB/T11981-2008中吊顶收边龙骨的技术要求。
又查,被告远航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30日,法定代表人郝海影,经营范围:装饰材料、陶瓷制品、机械设备及配件、电子产品、家具、家用电器、日用百货、汽车配件批发兼零售、装饰装修工程;
货物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
荣翠昌任监事,庭审中荣翠昌自述远航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海影系其前妻,离婚前两人共同经营,2021年春节离婚后由荣翠昌经营。
被告金钰昌龙经营部注册日期为2020年5月22日,经营者为荣翠昌,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
建筑装饰材料销售;
机械设备销售;
电子产品销售;
家具销售;
家用电器销售;
日用百货销售;
汽车零配件批发;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被告莘淇顺五金,注册日期为2013年10月15日,经营者为荣翠昌,经营范围:五金产品;
装饰材料批发兼零售。
庭审中荣翠昌自认“KUNFA”商标注册后,开始生产销售“KUNFA”龙骨。
本院认为,原告可耐福芜湖公司作为第G665065号“KNAUF”商标及第G671683号“KNAUF”注册商标的普通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商标专用权人的授权,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对其享有的相关商标权益提供法律保护。
但原告主张的可耐福商品手提袋和自攻螺丝包装盒等所具有的浅蓝色和白色作为主要配色、结合特有广告语所形成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尚存在可耐福新型建筑系统(天津)有限公司、广东可耐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使用主体,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包装装潢为原告可耐福芜湖公司所特有,亦不能证明系案外人可耐福石膏两合公司所特有;
且现有证据仅能表明可耐福石膏两合公司对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多枚商标许可原告使用,并未包含其他知识产权实体权益,因此原告可耐福芜湖公司在本案要求保护涉案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诉侵权“KUNFA”牌轻钢龙骨、自攻螺丝商品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第G665065号“KNAUF”商标、第G671683号“KNAUF”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
“KUNFA”标识与“KNAUF”、“KNAUF”商标均属英文字母文字商标,使用的字母相同、排列顺序不同,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在字形上较难区分;
在读音上三被告解释“KUNFA”应读为“坤发”,但如按英文发音规则亦能得出与“可耐福”基本相近的读音;
综合考虑涉案“KNAUF”、“KNAUF”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证据,以及原、被告双方商品合格证、手提袋、自攻螺丝包装等装潢的相近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足以认定被告使用的“KUNFA”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主张的“KNAUF”、“KNAUF”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构成近似商标。
虽然被告远航公司已于2016年1月21日在商标国际分类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
白铁皮)商品上取得涉案“KUNFA”商标,但其将商标使用在轻钢龙骨和自攻螺丝商品上已超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落入涉案“KNAUF”、“KNAUF”商标核定使用的保护范围,且不存在法定免责、免赔事由,应认定被告远航公司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金钰昌龙经营部、莘淇顺五金的经营者虽名为侵权商品的销售者,但基于两被告的经营者荣翠昌同时任远航公司监事以及其自认实际管理远航公司等关联关系的事实,根据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二被告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与远航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虽然原告可耐福芜湖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无商标使用许可费可供参照,故本院考虑涉案商标声誉和知名度、三被告存在侵权故意的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200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远航双龙装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轻钢龙骨、自攻螺丝等商品及相对应商品合格证、宣传资料上使用“KUNFA”商标;
二、被告天津市西青区金钰昌龙装饰材料批发经营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莘淇顺五金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标有“KUNFA”商标的上述商品;
三、被告天津远航双龙装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金钰昌龙装饰材料批发经营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莘淇顺五金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可耐福新型建筑材料(芜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200000元;
四、驳回原告可耐福新型建筑材料(芜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三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1元,由原告可耐福新型建筑材料(芜湖)有限公司负担177元,被告天津远航双龙装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金钰昌龙装饰材料批发经营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莘淇顺五金经营部负担51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