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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青山湖区好邻居超市便利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赣0191民初1081号
案件名称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青山湖区好邻居超市便利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青山湖区好邻居超市便利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1081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提大马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3900XD。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青山湖区好邻居超市便利店,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石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11L34520568A。

经营者:辛国飞,男,汉族,1970年11月1日出生,住南昌市西湖区会堂侧路29号4单元802室,身份证号码:360103197011012735。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青山湖区好邻居超市便利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南昌市青山湖区好邻居超市便利店达成和解已为由,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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