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3032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升。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雯君。
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大道中段49号(民族宫超市内)。
法定代表人:林长河。
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经贸大厦负2层3号。
法定代表人:罗志伟。
被告:烟台威泰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南王镇北王村。
法定代表人:宁丹妮。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威泰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