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1091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货郎日用品店,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经营者:陈慧星,该店店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艺,系该店店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波,系该店店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货郎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