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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南街好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2民初821号
案件名称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南街好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南街好又多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821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秋,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南街好又多超市。

住所地:浙江省镇海区。

经营者:XX,系该超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南街好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8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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