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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蚌埠市蚌山区百姓人家超市红旗三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0304民初1625号之一
案件名称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蚌埠市蚌山区百姓人家超市红旗三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蚌埠市蚌山区百姓人家超市红旗三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625号之一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60737502-8法定代表人:蓝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蚌山区百姓人家超市红旗三路店,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米亚花园**#*层*号商铺,经营者:刘庆凤,女,195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蚌山区百姓人���超市红旗三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已经实际支付,原告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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