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7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好福家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瑞安路**号之一首层。
组织机构代码:59894104-X。
法定代表人:叶小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丽诗,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南工业区宏业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建忠。
委托代理人:吴志辉、张迈,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叶小伟,男,汉族,1980年5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
委托代理人:陈丽诗,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好福家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好福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纳宝公司)及原审被告叶小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18××××.5)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8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专利侵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广东省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纠纷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好福家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位于中山市,处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好福家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好福家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好福家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本案为专利侵权纠纷,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中山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好福家公司的住所地在中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及《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关于好福家公司的上诉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不具有管辖权,故对于好福家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好福家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