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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海青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10民初322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海青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海青电子商务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初32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台州市路桥海青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里王新村10幢3号(托管)。

经营者:符光辉,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现住湖南省龙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海青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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