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791号原告:郑吉,男,1981年11月1日,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平,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山大道5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崇舜。
被告:金华市婺城区新日电动车行,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商城北区*幢*层。
经营者:周昌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吉与被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区新日电动车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郑吉于2016年12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69元,减半收取3035元,由原告郑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