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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吉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区新日电动车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7民初791号
案件名称郑吉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区新日电动车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吉,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区新日电动车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791号原告:郑吉,男,1981年11月1日,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平,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山大道5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崇舜。

被告:金华市婺城区新日电动车行,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商城北区*幢*层。

经营者:周昌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吉与被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区新日电动车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郑吉于2016年12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69元,减半收取3035元,由原告郑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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