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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传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冀0535刑初118号
案件名称李传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临西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传龙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35刑初11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传龙,男,1975年4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商户,群众,住临西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5年7月17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传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晓博、孙晓涵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传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传龙在临西县轴承大世界经营一家轴承门市。

2012年以来,李传龙陆续向在安徽省芜湖市做轴承生意的张某销售假冒“HRB”、“NSK”、“SKF”品牌的轴承,共计80000余元。

另外,临西县公安局在李传龙的轴承门市内查获了价值35835.8元的假冒“HRB”品牌的轴承。

当庭出示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

认为被告人李传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传龙对起诉书指控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传龙在临西县轴承大世界东九区八号经营轴承门市。

2012年以来,其陆续向在安徽省芜湖市做轴承生意的张某销售假冒“HRB”、“NSK”、“SKF”品牌的轴承,销售金额共计80000余元,获利8000余元。

另外,临西县公安局在被告人李传龙的轴承门市查获428套不同型号的“HRB”轴承,哈尔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经评估,所查获轴承均系假冒轴承。

证明该事实的证据为:临西县公安局报警案件登记表,2015年6月4日,临西县公安局接到公安部关于安徽省芜湖市发起的集群战役线索,李传龙自2014年以来在临西县将包装好的大量假冒轴承销售给张某。

证人张某证言,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李传龙,在他那里购进了五、六万元的假冒“NSK”轴承,一部分销售了,一部分被公安机关查扣了,在李传龙那里还购进了少量的“SKF”假冒轴承。

2015年5月份在李传龙处购进假冒的“NSK”共计760元。

李传龙用物流将轴承发到芜湖,到一定数额的时候,我用承兑汇票给他结账。

被告人李传龙供述,2005年开始其在临西县轴承大世界东九区八号经营轴承门市。

其在临清市烟店镇集市上购买的“HRB”轴承价格是哈尔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销售价格的30%左右,这些轴承没有外包装,需要购买“HRB”的合格证、包装箱、打包带进行包装。

其在门市将这些轴承包装后售出,销售给张某有5、6万元的假冒“HRB”轴承,还有大约3万元的假冒“NSK”、“SKF”进口轴承,这些品牌的轴承都没有厂家授权书,销售给张某的80000余元轴承获利8000余元。

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临西县公安局在被告人李传龙经营的轴承门市内查获假冒“HRB”轴承共计428套。

哈尔滨轴承公司鉴定书、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所查获的未销售“HRB”轴承均系假冒。

6、被告人李传龙的户籍证明。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传龙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销售假冒的“HRB”、“NSK”、“SKF”轴承,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传龙当庭认罪,坦白犯罪事实,主动退出非法所得,真诚悔罪,可以从轻处罚。

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可以对其判处非监禁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传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责令被告人李传龙退出非法所得8000元,上交国库(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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