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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俊南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华艺轩窗饰经营部,佛山市南海区帝沙五金制品厂,区文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终1860号
案件名称胡俊南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华艺轩窗饰经营部,佛山市南海区帝沙五金制品厂,区文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俊南,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华艺轩窗饰经营部,佛山市南海区帝沙五金制品厂,区文辉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18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俊南,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军,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涛,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华艺轩窗饰经营部。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华路79号,组织机构代码:L3142024-6。

经营者:区文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帝沙五金制品厂。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下安村下安大道XX胜厂房之一,组织机构代码:L8297465-2。

经营者:区文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区文辉,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郁存,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俊南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华艺轩窗饰经营部、佛山市南海区帝沙五金制品厂、区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2016年9月23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向上诉人发出《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按照通知书所附《广东省法院诉讼费转账须知》所列的收款账户户名及收款账号,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逾期不交的,本院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俊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63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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