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9民初27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台河市新兴区合财和顺源生鲜超市,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七星花园B区S-1第10户。
经营者:王海波,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七台河市新兴区合财和顺源生鲜超市业主,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七台河市新兴区合财和顺源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