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初505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宗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玉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陆盼,女,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宗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陆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程 斌审 判 员 任 静人民陪审员 陆亚娟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迪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