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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守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1刑更7948号
案件名称吴守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已隐藏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守芬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7948号罪犯吴守芬,女,1978年11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三分监区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鼓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守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10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2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守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等证据证实。

另查���,罪犯吴守芬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吴守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守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吴守芬予假释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守芬予以假释。

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上缴国库(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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