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初字第8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XIEWENJIA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州市东环路永利便民店,经营地址:禹州市钧官窑路中段。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与被告禹州市东环路永利便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共计33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