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2民初1083号原告:高燕青,男,199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浩景、张泽开,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奥林文体批发部,经营场所:南昌市洪城大市场B区19栋17、附17、19号。
经营者:徐雪琴,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3601031970********。
原告高燕青与被告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奥林文体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
原告高燕青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燕青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燕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计587.5元,由原告高燕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