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194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宁阳县华丰晟华超市。
经营场所:山东省宁阳县华丰镇南北街南首。
经营者:曹其存,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上诉人(一审被告):宁阳县华丰镇华真综合商店。
经营场所:山东省宁阳县华丰镇大华超市***楼。
经营者:曹真真,女,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上诉人(一审被告):宁阳县大华超市矿区店。
经营场所:山东省宁阳县华丰镇华新街与花园路交汇处。
经营者:郑广香,女,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号。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阳县华丰晟华超市、宁阳县华丰镇华真综合商店、宁阳县大华超市矿区店因与被上诉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9民初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阳县华丰晟华超市、宁阳县华丰镇华真综合商店、宁阳县大华超市矿区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阳县华丰晟华超市、宁阳县华丰镇华真综合商店、宁阳县大华超市矿区店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宁阳县华丰晟华超市、宁阳县华丰镇华真综合商店、宁阳县大华超市矿区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