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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超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481刑初600号
案件名称魏超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滕州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芝华士控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杰克丹尼尔特持有人有限公司,雅某司,魏超,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芝华士控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杰克丹尼尔特持有人有限公司,雅某司,魏超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481刑初60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单位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

营业地址:荷兰阿姆斯特丹1014BG摩兰沃夫1012号。

法定代表人塞尔瓦托·玛拉格尼,该公司财务总监;

玛格丽特·凯瑟琳娜·西奥多拉·玛利亚·格瑞豪森,该公司秘书和治理总监。

被害单位芝华士控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英国苏格兰PA34DY佩斯里市仁富路******号。

法定代表人斯图尔特·麦克纳布,该公司董事。

被害单位杰克丹尼尔特持有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大卫·S·古德,该公司运营总监。

被害单位雅某司。

法定代表人洛朗·德·科宁克,该公司知识产权总监。

以上四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陈石韫、庄雯怡,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超,男,1986年6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滕州市,租住滕州市。

2015年9月16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邓凯伦,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滕检公二刑诉[2016]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运毅、助理检察员张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超及其辩护人邓凯伦,被害单位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芝华士控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杰克丹尼尔特持有人有限公司、雅某司的诉讼代理人陈石韫、庄雯怡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过程中,根据公诉机关建议,本案依法予以延期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魏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购置散酒、包装设备和注册商标标识,在其租住的山东省滕州市善南街道五里坂居,将购买的散酒私自分装,假冒杰克丹尼、黑方威士忌、轩尼诗、芝华士等注册商标,通过淘宝网店、QQ、电话等方式,销售至江苏、江西抚州、吉林白城、山东临沂、黑龙江绥化等地,销售金额14万元。

2016年9月,上述生产地点被公安机关查获。

另查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魏超住处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500MLAK47伏特加93瓶、700ML人头马VSOP27瓶、700ML人头马XO5瓶、700ML黑牌威士忌35瓶、700ML红牌威士忌71瓶、700ML百龄坛12年23瓶、700ML马爹利名士48瓶、700ML马爹利XO8瓶、700ML轩尼诗VSOP92瓶、700ML轩尼诗XO13瓶、700ML皇家礼炮21年12瓶、700ML芝华士12年28瓶、18年9瓶、750ML杰克丹尼克73瓶、700ML马爹利蓝带25瓶、真杰克丹尼克空瓶25瓶、轩尼诗VSOP108瓶、皇家礼炮21年6瓶、芝华士12年空瓶250瓶、黑牌威士忌空瓶872瓶;

轩尼诗VSOP瓶盖100个、芝华士12年瓶盖400个、前、后、颈套120套、外包装箱20个、黑牌威士忌瓶盖2000个、外包装箱610个及原料酒15桶(每桶100斤)共1500斤、色素3公斤、电动压力盖机1台、自制灌装器1台、灌酒漏斗1个、电吹内机2把、记录本16本、印章1枚、电脑1台。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原料酒、空桶等物证,洋酒协会鉴定意见,淘宝账户交易明细等电子证据,证人刘某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及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被告人魏超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滕州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对被告人魏超进行了社会调查,其所在村委会认为被告人魏超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形,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魏超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为保护知识产权,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500MLAK47伏特加93瓶、700ML人头马VSOP27瓶、700ML人头马XO5瓶、700ML黑牌威士忌35瓶、700ML红牌威士忌71瓶、700ML百龄坛12年23瓶、700ML马爹利名士48瓶、700ML马爹利XO8瓶、700ML轩尼诗VSOP92瓶、700ML轩尼诗XO13瓶、700ML皇家礼炮21年12瓶、700ML芝华士12年28瓶、18年9瓶、750ML杰克丹尼克73瓶、700ML马爹利蓝带25瓶、真杰克丹尼克空瓶25瓶、轩尼诗VSOP108瓶、皇家礼炮21年6瓶、芝华士12年空瓶250瓶、黑牌威士忌空瓶872瓶;

轩尼诗VSOP瓶盖100个、芝华士12年瓶盖400个、前、后、颈套120套、外包装箱20个、黑牌威士忌瓶盖2000个、外包装箱610个及原料酒15桶(每桶100斤)共1500斤、色素3公斤、电动压力盖机1台、自制灌装器1台、灌酒漏斗1个、电吹风机2把、记录本16本、印章1枚、电脑1台(现存放于滕州市公安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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