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民初7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莺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春光,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城县鹏元商厦有限公司。
住所地:阜城县东安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梁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城县鹏元商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