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知民初41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
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穰泽群,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想军-岳阳市开发区太阳桥建材市场17栋098号,住所地岳阳市开发区太阳桥建材市场17栋098号。
经营者:毛想军。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毛想军-岳阳市开发区太阳桥建材市场17栋098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毛想军-岳阳市开发区太阳桥建材市场17栋098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毛想军-岳阳市开发区太阳桥建材市场17栋098号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