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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毛想军-岳阳市开发区太阳桥建材市场17栋098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602知民初41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毛想军-岳阳市开发区太阳桥建材市场17栋098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毛想军-岳阳市开发区太阳桥建材市场17栋098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知民初41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

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穰泽群,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想军-岳阳市开发区太阳桥建材市场17栋098号,住所地岳阳市开发区太阳桥建材市场17栋098号。

经营者:毛想军。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毛想军-岳阳市开发区太阳桥建材市场17栋098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毛想军-岳阳市开发区太阳桥建材市场17栋098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毛想军-岳阳市开发区太阳桥建材市场17栋098号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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