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洛阳市车站金谷眼镜行、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民终1055号
案件名称洛阳市车站金谷眼镜行、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洛阳市车站金谷眼镜行,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民终10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车站金谷眼镜行。

住所地:洛阳市车站迎宾旅社***号门面房。

经营者:张忠智,男,汉族,1949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均,男,汉族,1948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号**层****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市车站金谷眼镜行(以下简称金谷眼镜行)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雅瑞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2016)豫03民初150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金谷眼镜行的经营者张忠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均,被上诉人厦门雅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谷眼镜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金谷眼镜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厦门雅瑞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金谷眼镜行存在侵权行为错误。

金谷眼镜行未销售过侵犯厦门雅瑞公司商标权的商品,且厦门雅瑞公司提交公证书中的描述与事实不符,其公证程序存在严重瑕疵,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一审判决认定的7000元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退一步讲,即使公证书证明的是事实,该公证书也仅仅能够证明其在取证当天,金谷眼镜行柜台里摆放了此种眼镜,也不能证明金谷眼镜行长期销售此种眼镜。

另外,厦门雅瑞公司未举证证明金谷眼镜行销售了多少,销售了多长时间,其要求的损失是如何计算的。

厦门雅瑞公司辩称,金谷眼镜行的上诉内容与其一审答辩内容近乎相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上诉理由成立,亦无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系拖延诉讼,恶意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厦门雅瑞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金谷眼镜行停止侵犯厦门雅瑞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判令金谷眼镜行赔偿厦门雅瑞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三、由金谷眼镜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香港全可实业发展(国际)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7日在国家商标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暴龙”商标(注册号为3186667)。

厦门全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28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商标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BoLon”商标(注册号为3192360),以上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均为光学玻璃、擦眼镜布、光学矫正透镜片(光)、眼镜玻璃、眼镜框、眼镜架、眼镜、隐形眼镜、眼镜盒、太阳镜。

厦门雅瑞公司厦门雅瑞公司于2011年5月13日经转让取得以上二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于2013年3月29日续展注册至2023年7月27日。

金谷眼镜行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忠智,成立时间为2000年1月17日,经营范围为眼镜零售,验光配镜服务,小百货零售,公话服务。

2015年6月18日,厦门雅瑞公司向洛阳市洛龙公证处申请对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该公证处公证员白某、张某随同厦门雅瑞公司的代理人李新福来到洛阳市西工区解放路晶都商务酒店的金谷眼镜行,店内悬挂营业执照显示有“洛阳市车站金谷眼镜行”等字样。

李新福在上述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该店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太阳镜1副,支付150元,并取得抬头为“金谷眼镜行”的票据一张。

公证人员对该店门头牌匾、所购商品、单据进行了拍照,所购买商品由公证人员封某交申请人保管。

洛阳市洛龙公证处出具(2015)洛龙证经字第13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记载。

一审法院当庭拆封上述公证封存的物品,在一副黑色眼镜的左镜片下方贴有“BoLon”字样,在两个镜架的外侧面均印有“BoLon”字样,在右镜架的内侧面印有“BoLon”字样。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上右镜架内侧面的“BoLon”与厦门雅瑞公司第3192360“BoLon”商标完全相同,被控侵权产品上左镜片下方的“BoLon”字样及两个镜架外侧面的“BoLon”字样与厦门雅瑞公司第3192360“BoLon”商标基本相同。

一审法院认为,厦门雅瑞公司是第3186667号“暴龙”商标、第3192360“BoLon”商标的专用权人,该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厦门雅瑞公司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为眼镜,与厦门雅瑞公司第3186667号“暴龙”商标、第3192360号“BoLon”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属于同类商品,经比对,被控侵权商品上所使用的“BoLon”字样与厦门雅瑞公司第3192360号“BoLon”商标相同,在视觉上没有差别,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对厦门雅瑞公司第3192360号“BoLon”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厦门雅瑞公司要求金谷眼镜行停止侵权行为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金谷眼镜行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商品的商标使用经过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厦门雅瑞公司要求金谷眼镜行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广州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金谷眼镜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厦门雅瑞公司第3192360号“BoLon”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金谷眼镜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厦门雅瑞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

三、驳回厦门雅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各方当事人上诉、答辩、陈述情况,并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第二审争议焦点如下:金谷眼镜行是否销售了侵权商品;

一审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金谷眼镜行是否销售了侵权商品的问题。

洛阳市洛龙公证处出具(2015)洛龙证经字第13号公证书证明。

2015年6月18日,厦门雅瑞公司向洛阳市洛龙公证处申请对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该公证处公证员白某、张某随同厦门雅瑞公司的代理人李新福来到洛阳市西工区解放路晶都商务酒店的金谷眼镜行,店内悬挂营业执照显示有“洛阳市车站金谷眼镜行”等字样。

李新福在上述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该店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太阳镜1副,支付150元,并取得抬头为“金谷眼镜行”的票据一张。

公证人员对该店门头牌匾、所购商品、单据进行了拍照,所购买商品由公证人员封某交申请人保管。

因金谷眼镜行未提供足够证据推翻该公证书证明内容,本院认定金谷眼镜行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关于一审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因厦门雅瑞公司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考虑到金谷眼镜行所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暴龙”眼镜商标的声誉,维权所需支出的费用等因素,一审判决酌定金谷眼镜行赔偿厦门雅瑞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适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金谷眼镜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用50元,由洛阳车站金谷眼镜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