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云民辖终87号
案件名称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通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民辖终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号现代汽车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崔成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世纪花园B1区*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路永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云南通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园博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朱帆。

上诉人现代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凉市汇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原审被告云南通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跃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初54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现代公司上诉称,一、被上诉人虽然撤回了对韩国现代公司的起诉,但涉诉标识的创作、商标权异议、行政复议及商标无效申请均由韩国现代公司在北京进行,所涉重要证据也均发生在北京,原告对其撤诉不能改变本案是涉外诉讼的基本事实。

同时,较之于通跃公司,上诉人与本案具有更为密切的关联性;

二、上诉人并未侵犯被上诉人任何权利,其亦未举证证明上诉人与通跃公司存在共同侵权行为,被上诉人显然是在人为制造管辖,滥用诉权。

故���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被上诉人汇丰公司以生产者现代公司及销售者通跃公司为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并选择向销售行为实施地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