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151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权珠,女,1964年3月2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权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