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五初字第004651号原告:上海索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思义路1515号2幢。
法定代表人:史树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欢堂,上海智岳信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志涛。
原告上海索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索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0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索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索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索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