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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河北省南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市海峰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冀01民初825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河北省南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市海峰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河北省南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市海峰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825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址: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芬,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南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河北省南皮县明槐南大街38号。

被告:扬州市海峰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孙国付。

原告孔玮与被告河北省南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扬州市海峰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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