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863号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镇徐淮路南。
代表人:李银久,该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乃翔,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天下秀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洋河镇徐淮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倩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东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诉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天下秀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