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潮州市同兴华江陶瓷制作有限公司与贝尔纳多公司(BERNARDAUD)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辖终744号
案件名称潮州市同兴华江陶瓷制作有限公司与贝尔纳多公司(BERNARDAUD)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潮州市同兴华江陶瓷制作有限公司,贝尔纳多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7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潮州市同兴华江陶瓷制作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

法定代表人:邱培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贝尔纳多公司(BERNARDAUD)。

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

法定代表人:米歇尔·贝尔纳多,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潮州市同兴华江陶瓷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贝尔纳多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9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贝尔纳多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于2009年11月9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盘子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核准授权,专利号ZL2009××××。

2013年9月26日,贝尔纳多公司的代理人对华江公司网站进行公证证据保全,并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通过电话向华江公司订购其生产的多件陶瓷产品。

后贝尔纳多公司的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收货,经比对确认华江公司产品侵害贝尔纳多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

诉请判令华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贝尔纳多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及其生产模具和设备,关闭带有侵权信息的公司网站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华江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根据贝尔纳多公司提交的起诉状和证据来看,侵权行为发生在潮州市,故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广东省潮州市,而潮州市属于除深圳市之外的广东省行政区域。

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华江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华江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华江公司负担。

华江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从华江公司提交的起诉状和证据来看,侵权行为发生在广东省潮州市,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即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贝尔纳多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华江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潮州市,属于原审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专利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有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华江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华江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华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 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